若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若羌县幸福路43号
联系电话: 0996- 7100315
电子邮箱: rqxgsj7102949@163.com
互联网址: http://gsj.www.hnmrkj.com/
微信号: rqx7100315
领导班子成员
张新江 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江 副局长
布艾节尔•木沙 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刘慧梅
联系电话: 0996-7100315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本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并对开办各类交易市场及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管理。
六、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九、组织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承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若羌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2、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选举、委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4)办理程序:
4、办理程序依据: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二)公司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内容同上
5、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三)公司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传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定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内容同上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内容同上
2、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五)分公司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六)分公司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者提供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二、企业法人登记
(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设立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申请者提供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五)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六)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许可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三、合伙企业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条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申请者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规定办理。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3、申报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五、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许可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3)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3、申报条件: 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者提交材料: 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内容同上
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 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许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2、申请者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申请者提交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 内容同上
3、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
1、许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2、申请者提交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内容同上
3、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内容同上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七、食品流通许可
1、许可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申请者提交材料:《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3、申报条件: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许可收费: 无
7、服务承诺: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9、监督(投诉)渠道:纪检室 7100712
七、户外广告登记
1、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发布的总局令第25号)
2、受理机构
若羌县工商局消保科
3、决定机构
若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4、登记范围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审批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 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监督检查
若羌县工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7100712)
8、咨询渠道
0996-7100315
9、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10、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若羌县幸福路43号工商局办公楼一楼大厅
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办事服务项目
一、股权出质事项办事指南
(一)股权出质登记
1、办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2、办理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3、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发放登记通知书
4、是否收费:不收费
5、需提供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二)股权出质变更
1、办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2、办理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发放登记通知书
4、是否收费:不收费
5、需提供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三)股权出质注销
1、办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2、办理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发放登记通知书
4、是否收费:不收费
5、需提供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注册科 7102947
二、动产抵押事项办事指南
(一)动产抵押登记
1、办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办理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内容同上
3、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发放登记通知书
4、是否收费:不收费
5、提交材料: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
1、办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内容同上
2、办理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发放登记通知书
4、是否收费:不收费
5、提交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动产抵押注销
1、办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内容同上
2、办理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发放登记通知书
4、是否收费:不收费
5、提交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巴州知名商标申报服务指南
办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州品牌建设实施意见》
(一)受理机构若羌县工商局消保科
(二)决定机构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1)商标注册人为巴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底,连续使用满二年。(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国家、自治区、巴州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认证监督抽查中质量稳定,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来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在州直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售后服务好。(5)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商标意识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商标权无争议,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1.承诺书包含内容:企业自愿申请;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可以向社会公开;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巴州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3.申请认定商标注册证申请认定的商标的注册证、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等复印件;申请人与申请认定商标注册证注册人名义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4.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各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明;5.公司组织机构情况简介,场所和设备(办公楼、生产基地、车间生产线、营业场所图、主要设备、主要产品等有关图片)6.商标注册、使用及管理情况
(1)提供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并连续使用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及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近二年有生产日期的商品包装图片或销售发票)(2)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本企业商标维权工作联系信息7.申请认定商标商品质量情况(1)商品质量证明。证明材料须是自治州及企业所在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二年质量状况证明材料。如:QS、HACCP、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3)当地工商、卫生、环保、检验检疫、质监、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原件;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州级以上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8.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须提供申请认定商标近两年来广告宣传费用证明材料,包括广告发票复印件;部分广告的截图、图片;申请认定商标商品参加的展会、促销、捐助、赞助活动的图片等。9.申请认定商标商品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1)仅提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二年的销售额、税金、净利润、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2)近两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分配表》。(3)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出具企业近两年纳税金额证明(原件)或减免税证明(原件)10.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销售情况
申请认定商标商品各年度销售区域及销售量统计表(每一个区域至少附一份合同或销售发票)。11.其它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公司及其申请认定商标商品获得的荣誉,专利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行业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对其评价、排名,公众媒体对其宣传报道等
(五)办理程序(一)企业自愿申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知名商标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二)工商部门审查。
县工商局在收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巴州知名商标的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准备《证明材料》。同时,在收到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后,要深入企业考察了解实际经营情况,查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填写《巴州知名商标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和《巴州知名商标申报企业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对《申请表》填写完整、规范,证明材料齐全、有效,数据真实、准确,材料装订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将《审查意见表》、《巴州知名商标申报企业信息汇总表》和《证明材料》(各1份)报巴州工商局商标科。
巴州局商标科收到申请材料后,重点对是否符合知名商标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巴州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办理期限
每年度9月30日止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监督检查
若羌县工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7100712)
(九)咨询渠道
0996-7100315
(十)责任追究
按照《若羌县工商局服务承诺违诺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十一)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若羌县幸福路43号工商局办公楼一楼大厅